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時間:2025-08-11 09:09:00 科技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篇】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1

  目的:明確出勤紀律,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如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為員工傳效評估提供依據。

  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責任人:行政部經理、各部門、車間考勤員、值班門衛

  內容:

  1、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1.1本公司實行人機聯動,二級管理,門衛監督的考勤辦法。設有行政部一級考勤員(兼),部門(車間)考勤員(兼),考勤監督門衛和電腦考勤系統。

  1.2行政部一級考勤員負責公司全體員工的日常考勤檢查、請假、休(調)假登記、月終考勤核對和公司員工月度考勤報表的匯總編制。

  1.3部門、車間考勤員負責本單位日常考勤登記,請假、休假報批和考勤表報送。

  1.4各考勤員須如實記錄員工的.出勤、告假、加班等情況,協助領導做好本單位紀律管理。

  1.5值勤門衛負責對員工出入刷卡進行監督,并對當班人員外出進行登記。

  2、工作時間

  2.1部門工作時間。

  2.1.1部門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12:00-13:30為午餐、休息時間。

  2.1.2部門員工指總經辦、總工辦、行政部(不含保安和食堂員工)、財務部、制造部、物流部、工程部、質監部和中心化驗室等單位工作人員。

  2.2生產單位工作時間。

  2.2.1生產單位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2:30-16:30,12:00-12:30為午餐時間。

  2.2.2生產單位員工指制造部屬下的一、二、三、四車間、倉庫;工程部屬下的空調、制水、鍋爐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2.3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不在工作時間范圍內。

  2.4各部門、生產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所屬員工在工作時間外上班,視為加班。

  3、刷卡管理

  3.1公司全體員工上、下班時須由本人新自在電腦考勤系統刷卡,不得由他人代為刷卡。

  3.2正常刷卡時間為:上午7:30-8:00,下午17:30-18:00。

  3.3在正常刷卡時間內刷卡,屬準時上、下班;在正常刷卡時間外刷卡或不刷卡者,按遲到、早退、曠工或缺勤論處,特殊情況按下列各款辦理:

  3.3.1值班、加班人員按其當日上、下班刷卡記錄,由本單位考勤員確認并記錄其工作時間(按小時四舍五入計,下同)。

  3.3.2部門、車間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的員工,可在正常刷卡時間外刷卡,其工作時間由本單位考勤員確認并錄入考勤表。

  3.3.3調休或請假的員工在正常刷卡時間外刷卡的,其請假(或調休)單應有確切記載,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計勤。

  3.3.4當班員工外出辦事時不必刷卡,但須在門衛處辦理出入登記手續。外出辦事至下班時間不能回公司刷卡,應于次日報告本單位領導,由本單位考勤員出具核實證明交行政辦備案

  4、考勤表管理

  4.1各部門、車間的考勤員應于每天上、下班時對本單位員工的出勤、告假、加班等情況予以考查,并如實記錄考勤表。

  4.2各部門、車間的考勤員應于每月五日前將本單位上月的考勤表(應附上當日員工請假、調休或出差單)報送行政部,由行政部勞資員(兼)匯總編制公司員工月度考勤報表后報送給財務部。

  5、相關規定

  5.1行政部總考勤員在編制公司員工月度考勤報表時,以電腦考勤系統的記錄為準。各部門、車間報送的考勤表與電腦考勤系統記錄有出入,報送人(考勤員)應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不予認可。

  5.2凡不到崗上班亦未按“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5.3凡上、下班遲到、早退5-30分鐘者,每次罰款5元;月累計四次以上者,扣罰崗位工資。遲到、早退30分鐘至90分鐘者按缺勤計,遲到、早退9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論處。

  5.4凡工作時竄崗、溜崗、睡崗者,每次罰款50元。

  5.5凡上班時干私活,辦私事者,每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停工一個月處理,取消年度獎金。

  5.6凡當年遲到、早退累計6次以上者;竄崗、溜崗、睡崗累計達3次者;上班時干私活、辦私事達2次以上且經教育不改正者,不得參加年度先進員工評比,年度考核不得評為良好或優秀。

  6、附則

  本管理制度各款規定與其它smp沖突時以本制度為準。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

  1、員工應遵守8:00----17:00(夏季:17:30)的工作時間。

  2、午休時間為11:30---12:30(夏季:11:30---13:00),休息時間不得遠離公司。

  3、遲到一次從工資中扣發10元,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堵車、暴雨)例外。

  4、因工作需要,不能正點到達,需事先陳述并征得同意。

  5、病、事假應事先通知,否者視作曠工,曠工50元/次。

  6、工作時間不準用公司電話長時間聊天。

  7、上班期間不得在非吸煙區域抽煙。

  8、工作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設備從事私人工作。

  9、公司實行6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六。

  二、禮儀制度:

  1、著裝:得體、大方。上班時間忌穿拖鞋等,服裝不得奇異化。

  2、煙酒:不得在非吸煙區吸煙,某些場合禁煙;絕對禁止酗酒。

  3、電話鈴聲響過3遍,必須有人接聽,并禮貌的詢問和解答;若對方要找的人不在,則請說明事由,記下備忘。最后,不要忘了記下對方的.電話、姓氏、公司,以便聯系。

  4、接待:對待客人均應保持和藹態度。微笑,是員工最起碼應有的表情,不宜使客人久等,無論當時能否解決,均應問清事由,并迅速高效處理,給客人留下良好印象。

  5、拜訪:拜訪客戶時,首先要做到守時,準備好所有的文件、名片、筆記本和你的發言,回答客戶可能提出的各種問題。去客戶的辦公室之前,事先的準備非常重要,要充分的了解客戶需要解決什么樣的問題。必須彬彬有禮,不卑不亢,并切記不要使用客戶的電話、筆、紙張,這些東西你都應事先準備好。

  三、辦公用品使用制度:

  1、工作人員應愛惜電腦設備,每天早上上班應擦拭自己的電腦及輔助設備。

  2、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公司設備從事私人工作,不得在外兼職,以免影響對本公司的工作。

  3、工作期間可播放音樂,音量以不影響接聽電話為原則。

  5、不得隨意拆卸電腦,不得安裝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軟件、游戲、圖片。

  6、當日事當日畢,規定時間工作沒完成,應主動加班完成;實屬加班按加班制度執行。

  7、注意節約用紙,專用打印紙在正式稿件時方可使用。

  8、不得隨意刪除同事的文件,電子文件的管理應井井有條。

  9、外來磁盤、光盤訪問之先應做殺毒處理,造成公司損失,酌情處罰。

  10、撥打長途電話前認真登記記錄,月終在薪金中扣減。

  四、資料管理制度:

  1、公司書籍對全體員工開放。

  2、員工閱書自行取閱,用后當日下班前放回原處,原則上公司書籍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借出者,應征得許可。

  3、請勿在書刊上圈點、批劃、污損。書籍借閱后不得隨意的丟擲,亦應在桌上擺放有序。

  4、愛惜書籍,丟失或損壞書籍的,按原價賠償。

  5、公司光碟資料應小心取放,用后按標簽放回。

  6、保守業務上的秘密,泄密或做出對公司不利的舉措建議辭職。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樣品入境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復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注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于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準予入境。

  第三章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委托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接受委托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鑒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群);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衛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衛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后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毀該微生物菌劑,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后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進口經營者委托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06-13

能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04-07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經典]07-12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07-01

【實用】科技公司管理制度07-12

[集合]科技公司管理制度07-12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優)07-01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精品)07-01

科技公司倉庫管理制度07-02

公司科技管理制度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