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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合同

時間:2025-09-06 08:42:40 試用期

(優(yōu)秀)試用期的合同15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的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優(yōu)秀)試用期的合同15篇

試用期的合同1

  試用期可以說是員工和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只憑公司單方面說一句“不合格”就行……

  元某于20xx年上半年入職一家電腦公司,崗位為軟件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6個月試用期。

  “上級交辦的任務過了五六天還未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現問題,讓他處理后還是運行故障。”電腦公司負責人陳述,元某在試用期間工作拖拉,未及時完成改寫程序等工作,有時還要返工修改,給系統(tǒng)運行造成影響。于是,公司以元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解除了與元某的勞動合同。

  元某認為,其自身能力符合電腦公司當初的招聘條件,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我是本科學歷,學的是計算機專業(yè),更有多年相關專業(yè)工作經驗。在試用期對程序設計進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雙方爭議引發(fā)了仲裁、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元某作為公司軟件工程師,在試用期內出現多次未能準確理解且未及時完成公司交辦工作任務的情形,電腦公司對元某試用期考核作出不能勝任的判斷,法院予以尊重。但該公司在軟件工程師崗位的招聘條件中,除了對學歷、專業(yè)、相關工作經驗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確外,對熟悉網絡、編程等技術的要求并沒有具體細化,所以不足以認定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即便是正式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首先要考慮的是采取職業(yè)培訓、調整崗位等措施。本案中,電腦公司以元某試用期內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徑行解除與元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有欠妥當,應支付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宋某于20xx年應聘進入一家科技公司,崗位為網絡工程師,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期間,公司發(fā)現宋某入職不到半月就無故遲到3次,上班時間還打瞌睡,并與同事常常發(fā)生沖突,影響部門工作風氣。在調查了解到宋某上述行為并無正當理由后,公司便告知宋某,因其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宋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幾次遲到是因為堵車,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應,更何況,當時公司發(fā)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沒有把這些瑕疵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是“雞蛋里挑骨頭”,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遵章守紀是對勞動者最起碼的要求,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是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即便不寫入規(guī)章制度也是基本要求,更是企業(yè)管理員工,尤其是試用期人員考核中的重要內容。不管企業(yè)在招聘員工時是否把能夠遵守最基本的勞動紀律明示為錄用條件,都應當認為是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之一,這是一般人根據普遍常識、職業(yè)道德即可判斷的是非準則。

  本案中,宋某在試用期內種種行為表明其勞動紀律意識較差,不能嚴格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可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科技公司以宋某有義務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于是,法院判決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

  需精準區(qū)分是“不能勝任工作”

  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和相關利益,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只要對勞動者不滿,或勞動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需要精準區(qū)分是不能勝任工作,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因為兩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承辦法官表示。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則必須是用人單位在對其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法官建議,企業(yè)在招用員工發(fā)布錄用條件時,應對錄用條件具體、細化。這樣經由試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為客觀、準確地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不能證明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僅能證明其是不能勝任工作的,首先需給予其培訓或必要調崗。

  同時,法官提醒試用期新員工,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或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過失性辭退情形,不僅適用于正式員工,也當然適用于試用期新員工。新員工在試用期間,也要在勞動法保護下,認真系好入職“第一粒紐扣”,踏踏實實干好本職工作,在與企業(yè)共同發(fā)展進步中實現個人價值。

試用期的合同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xxxxx)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guī)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x個月,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xx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x元(含養(yǎng)老、醫(y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fā)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能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xx年xx月xx日

  簽字:

  簽約日期:xx年xx月xx日

試用期的合同3

  招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試用期: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最遲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勞動報酬:

  1、 試用期內月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工資按月支付,甲方于次月______日支付。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設置和工作條件。

  五、乙方的義務:

  1、 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 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

  3、 必須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yè)、技術機密。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試用其合同:

  1、 乙方試用期間遲到3次以上,請假一周以上,或無故缺曠一次以上,甲方可以解除試用合同。

  2、 乙方有意泄露甲方機密的';

  3、 乙方在聘用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乙方利用業(yè)余時間兼職,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5、合同到期的。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突出,成績優(yōu)異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經園長辦公室批準可提前轉正。

  八、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離職,必須前10天通過甲方,否則將以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給甲方。

  九、本合同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的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guī)定和本工廠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工廠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為____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

  聘請乙方在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

  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工廠各項規(guī)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工廠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能及工廠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就業(yè)保障的權利;享有工廠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工廠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維護工廠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yè)績突出并對工廠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xù),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具有參與工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合同5

  1. 競業(yè)協議的定義和作用

  競業(yè)協議是指員工與雇主之間達成的離職后不從事與原雇主競爭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雇主的商業(yè)利益,防止員工利用離職后所掌握的商業(yè)機密和客戶資源對雇主造成不利影響。

  2. 試用期的定義和特點

  試用期是雇傭關系的一種特殊階段,旨在雙方在一定時間內互相了解和適應,以確定是否繼續(xù)合作。試用期的特點是雙方有較大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對員工來說,如果在試用期內不適應或不滿意,可以較為容易地離職。

  3. 競業(yè)協議在試用期離職中的約束

  3.1 法律規(guī)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競業(yè)協議需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包括明確約定競業(yè)禁止的期限、地域范圍和限制的行業(yè)范圍等。在試用期離職的情況下,由于試用期是雙方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階段,員工還未正式成為雇主的員工,因此競業(yè)協議是否有效存在爭議。

  3.2 判例分析

  根據一些判例的觀點,試用期離職不受競業(yè)協議的約束。因為在試用期內,員工的雇傭地位還不穩(wěn)定,尚未正式成為雇主的員工,與雇主的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完全確定。因此,競業(yè)協議在試用期離職的情況下可能被視為無效。

  4. 個人建議

  4.1 雇主角度

  如果雇主希望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員工受到競業(yè)協議的約束,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競業(yè)協議適用于試用期離職的情況,并確保競業(yè)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同時,雇主還應提供適當的補償作為員工遵守競業(yè)協議的激勵。

  4.2 員工角度

  對于試用期離職的員工,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仔細閱讀競業(yè)協議的內容,并與雇主就競業(yè)協議的約定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如果員工對競業(yè)協議的約束范圍存在疑問或不滿意,可以要求對競業(yè)協議進行修改或刪除相關約定。

  5. 法律的發(fā)展趨勢

  在一些地區(qū),競業(yè)協議的約束范圍逐漸受到限制,尤其是對于試用期離職的情況。相關法律逐漸傾向于保護員工的就業(yè)權益,限制競業(yè)協議對員工的不合理約束。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分析,試用期離職是否受到競業(yè)協議的約束存在爭議。然而,從法律的發(fā)展趨勢來看,競業(yè)協議的約束范圍逐漸受到限制。無論是雇主還是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和協商競業(yè)協議的內容,并在需要的情況下尋求法律咨詢,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同時,政府和立法機構也應加強對競業(yè)協議的監(jiān)管,保護員工的就業(yè)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試用期的合同6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guī)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鏈接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巧顧 勞動保護 欄目對試用期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詳盡的解答。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簽定是在畢業(yè)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后。試用期合同違約也可以根據 勞動法規(guī) 和 勞動仲裁法 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解決,尤其是剛畢業(yè)的大學生,最好是對勞動合同和 勞動合同法 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出現 勞動合同糾紛 ,還要進行 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這樣有利于正當維和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任何疑問或您正受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困擾,歡迎您致電進行相關咨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試用期的合同7

  如大家所知,在試用期內,除了用人單位可以考核勞動者,我們勞動者也是可以考核用人單位的,那么,在這個互相考量的時期內,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下面馬上在下文為大家解答。

  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相關規(guī)定: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如果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這也是不對的。

試用期的合同8

  一、合同雙方

  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餐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員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目的

  餐廳根據招聘需求,經過面試、考試等程序,最終選定員工作為其試用期員工。雙方于此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維護合法權益。

  三、試用期

  1、試用期的期限為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試用期內,員工應當認真學習工作,為餐廳的工作進展做出貢獻。

  3、餐廳給予員工相應崗位的培訓,并對其進行評估。

  4、試用期滿后,餐廳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五、工資待遇

  1、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元/月。

  2、試用期結束后,如員工與餐廳續(xù)簽勞動合同,則將按照新合同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執(zhí)行。

  3、餐廳每月按時支付員工工資,滿足員工的合法權益,完成稅務清繳義務。

  六、工作環(huán)境

  1、餐廳應當為員工提供安全、衛(wèi)生、舒適的`工作環(huán)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2、員工應當自覺遵守餐廳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七、服務期限

  1、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有不良行為、違反規(guī)定等情況,餐廳有權終止試用期合同。

  2、試用期滿后,如果員工的表現不符合餐廳要求,餐廳有權不繼續(xù)續(xù)簽合同。

  3、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有明顯提高和表現,餐廳有權優(yōu)先續(xù)簽合同,具體細則由雙方另行協商。

  八、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法規(guī)。若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尋求解決。

  九、其他事項

  1、餐廳與員工依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應負的權利和義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本合同未約定事項的,應依據當地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餐廳試用期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現,簽訂本合同代表雙方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共同維護合法權益。未盡事宜,可以雙方協商制定,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即生效。

  雇主(蓋章):職工(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合同9

  甲方:雇主

  乙方:雇員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拼音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雇傭合同是在雙方完全自愿、對本合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簽訂。乙方也是在神智清醒、無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經仔細閱讀和反復思考,在取得親屬的支持后自愿簽署的。同時,本雇傭合同也包括附件一、二所提及的文件內容以及在執(zhí)行過程中根據情況對這些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和完善,并相應通知雇員。

  1、工種

  2、雇傭起始日期

  3、合同期限及工作時間

  4、工作地點

  5、工作準證

  6、工資

  7、健康、安全與忠誠

  9、工傷處理

  10、終止合同

  11、雇主保留終止本合同而不予以額外補償的權力。

  12、紀律處分

  14、合同的完整性

  本雇傭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唯一最完整的表述,其他任何的表述方式均次于本雇傭合同。雇員清楚:除非本雇傭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其他的表述均不可為據。

  15、適用法律

  本雇傭合同遵照新加坡法律制定,并受新加坡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16、爭端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合同的真實、有效或終止等,按照現行仲裁法,均在新加坡由一名仲裁員做最后的仲裁裁決。

  17、 i)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條款以書面的形式簽署后,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ii)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直至雙方履行完全部責任和業(yè)務后失效。

  雇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員親屬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一、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zhí)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二、根據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將于年月日結束。

  三、經所在銷售部門的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延長員工試用期個月,直至年月日止。

  四、其他:

  1、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2、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中,如有違反或經試用發(fā)現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現任工作崗位或直接解除試用協議同時部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

  3、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不享受其他津貼,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并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執(zhí)行;

  4、乙方在年月日前的有效訂單臺數為臺。若無法達到要求,甲方有權隨時辭退同時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

  5、乙方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6、本協議均屬雙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協議上簽名確認,人力資源中心留存?zhèn)錂n;

  7、本協議一式貳份,員工本人一份,人力資源部留存一份。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日期:

  日期:

試用期的合同11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guī)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yè)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在保護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勞資雙方關系上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作為新生事物,該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著一些疏漏;加之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規(guī)解釋紛繁復雜,實務界對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見。本文就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希望能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得以厘清與修正。

  一、同一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能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新招用人員表現積極的特點,為節(jié)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雇,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則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假設有公司甲設有分支機構A、B、C(分公司形式,都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那么出現以下情況時,甲公司與其分公司A、B、C之間,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間,是算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的用人單位?

  (1)勞動者王某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A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母公司甲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B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理解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此解釋,以上情形都可以作為不同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對于勞動者是明顯不利的,也違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等級,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是一個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地位的分支機構,應與母公司視作一個整體。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yè)規(guī)避法律,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應明確將本公司與其分公司視作同一用人單位,不得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重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否重復約定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guī)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一概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guī)定過于絕對化。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fā)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fā)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fā)新的糾紛。

  這一點在以往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了解釋:本條中規(guī)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yè)或再次就業(yè)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

  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做一個例外規(guī)定,即“離職一定期限以上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的除外”。

  三、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

  在以往的勞動關系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于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試用期工資進行規(guī)范,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廣受輿論好評。本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了規(guī)范,但是該規(guī)定仍然不明確,對該條文的具體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中文語法而言,兩種理解均不為錯。不過這一歧義已被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所明確,采用的是第二種理解。

  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規(guī)范本單位的最低檔工資。因為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guī)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guī)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因此筆者建議把該條款中的選擇關系改為并列關系,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既是企業(yè)全面考察新錄用職工的過程,也是新職工考察企業(yè)的雙向過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那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當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并沒有把試用期排除在服務期可約定范圍之外,因此理論上一旦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用人單位就可以向辭職的勞動者追討培訓費用;然而如此一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把試用期包括在服務期之內。

  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按此復函精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然而這一十五年前的復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約定在服務期之內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后離職,用人單位可采取如下應對措施:(1)盡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于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五、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規(guī)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6〕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勞動部該復函的規(guī)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90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guī)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yè)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推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然而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至今并未被廢止,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不一致可能為今后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帶來阻礙,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試用期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guī)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yǎng)老、醫(y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fā)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能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合同13

  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guī)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CNY: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fā)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zhí)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fā)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fā)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fā)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fā)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guī)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yè)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公章) (簽字)

  日期:日期:

試用期的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法規(guī)、勞動規(guī)章以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意簽訂本合同,并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1、負責甲方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2、凡外來單位來甲方聯系工作的人員,憑有效證件登記方可允許進入。

  3、堅持來客登記手續(xù),外出物品必須查問清楚后方可放行。

  4、按作息時間做好各自入門的開、關鎖門工作。

  5、嚴禁外來人員將易燃、易爆物品攜帶入甲方。

  6、負責甲方報紙、信件、電報等接收工作。

  7、負責做好不明信件的退還、處理工作。

  8、完成甲方臨時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勞動紀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甲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3、乙方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要求著裝上班,做到舉止大方,禮貌待人,服務熱情、周到,工作積極主動。

  4、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四、勞動報酬

  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實行月薪制。標準為元/月。含各類社會保險企業(yè)繳費部分,乙方應簽訂合同之日起,向有關社保部門自行完善各類社會保險。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乙雙方執(zhí)行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2、甲方對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3、乙方在合同期間如果發(fā)生工傷,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甲方對乙方可按工傷待遇執(zhí)行,報銷工傷醫(yī)療費用,享受工傷待遇。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本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合同期內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3)合同期內嚴重違反甲規(guī)章制度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4、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通過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以及違反勞動法規(guī)處長乙方工作時間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5、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乙方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95)223號文的規(guī)定),要求乙方承擔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3)因乙方對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按勞部發(fā)(94)481號《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雙方需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執(zhí)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試用期的合同15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電氣裝配工。

  二、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guī)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四、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另加元/月伙食補助,甲方按月發(fā)放。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zhí)行。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fā)放,若工資發(fā)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fā)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jié)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八、按照公司規(guī)定,實行五天八小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兩天。

  九、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可以解除試用期合同。

  十一、在試用期內,乙方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工資按實際考勤結算。

  十二、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guī)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yè)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四、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五、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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