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優秀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煤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礦工人的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升工作效率,確保安全生產。這一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2. 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管理
3. 職業健康檢查與監測
4. 風險評估與控制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法規遵守與責任落實
內容概述:
1.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普及,提高他們對職業病的認識,以及如何預防和應對。
2. 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管理: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包括通風、照明、噪聲控制、粉塵治理等方面。
3. 職業健康檢查與監測:定期為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健康問題,同時持續監測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4. 風險評估與控制:對煤礦作業中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控制措施,降低職業病風險。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健康事故,確保快速有效的救援。
6. 法規遵守與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及員工在職業健康管理中的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一)、職業健康管理目標
嚴格遵照集團公司“三標一體”的相關規定,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干凈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
(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1)、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董寶貴
副組長:周世宏
組員:項目部員工
(2)、分工和職責。
黨工委書記是職業健康工作的主管領導;設備物資和綜合辦公室為主管部門,主抓施工過程的職業健康工作。安質部、財務部為協作部門,為職業健康提供防護和保障。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明確各級分工,將職業健康保障作為日常工作重點,對生活、辦公及施工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指導,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三)、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在避風、向陽、靜辟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盡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空調或風扇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溫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立職工活動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運動設施,以利于職工在空閑時間鍛煉身體;
(4)、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衛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區內的衛生.室內外衛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干凈,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5)、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采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后統一倒入垃圾池,再按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6)、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個人的清潔衛生.(四)、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于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帶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的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采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6)、勞動保護裝備要符合以下要求:
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必須審核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錯誤!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確保產品的質量和使用安全;對于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路用勞動防護用品許可證制度進行質量管理;
施工人員必須分工按規定配齊勞動保護用品,并配戴上崗。
錯誤!
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閑雜人員不得出入施工現場;
由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對漏配、缺配勞動保護用品的施工人員,責令補發勞動保護用品;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對累教不改的人員,將采取罰款、停崗等措施予以懲罰。
(2)、醫療衛生保護措施
1、醫療保證措施
聯系醫院,全面負責醫療衛生和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監測錯誤!
監督工作,落實防治措施,做好職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對項目內出現的疫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對內規范管理、對外加強協調聯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衛生防疫工作環境;夏季發放防暑藥品,防止中暑。冬季發放防寒防凍藥品,防止錯誤!凍傷;春秋兩季是傳染病、病毒性疾病高發季節,醫務人員將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做好預防接種工作,搞好環境衛生,切斷蚊蠅等傳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
在緊急救援預案中建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在工地發生突發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病人或傷員及時到醫院就醫。
2、衛生保證措施
工地衛生管理主要包括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和個人衛生三大部份.
環境衛生保證措施
錯誤!
工地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衛生清掃人員,每天對工地的環境衛生進行打掃,尤其是職工宿舍周圍的環境衛生。每天做到場地清潔,房屋四周排水暢通,無污水死水、無病毒滋生的腐質物堆,生活垃圾統一裝入垃圾箱并及時運往指定的垃圾場;
積極開展愛衛活動,消除蚊蠅孳生源,開展滅鼠防鼠活動,同時抓好消毒、殺蟲工作。
保持施工場地的整潔,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員應及時對施工場地進行整理,保證做到材料分類成堆,機械設備停放有序;
食堂衛生保證措施
錯誤!設立食堂衛生監督機制,由項目部綜合辦組織對食堂衛生進行不定期抽查,全體員工進行監督,確保食堂衛生;
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委外職業培訓,學習食品衛生有關的規范和法規;食堂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保持自身的清潔、衛生;
加強飲食管理,保證職工的營養素供給。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要求搞好職工食堂飲食工作.對食品制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保證食品制作,飯菜做熟、營養合理;
加強食品的采購和儲存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采購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食品衛生知識和較強的責任心,掌握食品優劣的標準.注意質量的好壞,特別是水產品和肉類,一定要新鮮,對腐敗變質的食物一律不能購買,采購動物制品時,必須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食品的儲存與保管按規定辦理;
為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項目部內部將由職業健康領導小組不定期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檢查,凡是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廢棄,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負責任,由于食品衛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個人衛生保證措施
錯誤!
項目部將積極為職工搞好個人衛生創造條件,如修建洗澡堂、發放勞保用品等.
加強個人衛生的宣傳,搞好形象教育,使每個職工能夠從我做起,在為單位樹立形象的同時,也做好自身的衛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個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健壯的體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職業病防治措施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衛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關職業病管理與疾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2、各單位配備應有的設施。負責職工的疾病預防及事故中受傷職工的搶救;
3、邀請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地及生活區進行防疫檢查和處理,按時接種有關疫苗及消滅鼠害、蚊蠅和其它蟲害,以防對職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衛生意識,杜絕疾病的產生,對已患傳染病者及時隔離治療。
5、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病的檢查,發現病情時,及時進行病情分析,尋找發病根源,加強和改進施工方法及工藝,消除發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對特殊工種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按規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規定進行施工操作。及時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正確使用。
6、加強健身運動,增強體質,提高員工的抗病能力,積極開展各種文娛活動,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有效地消除員工的疲勞和工作壓力,使員工在良好的心態下工作,有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對員工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等,要利用板報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的知識和方法。
8、保護工作環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環境毒源,做好自我防護工作,預防職業中毒事故。施工現場的各種機械排出的廢氣廢物、材料裝卸和搬運過程中產生的揚塵,被人體吸收后,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員一定要配戴口罩進行自我防護,機械操作手要作好機械的維護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械的噪聲和廢氣的排放量,材料裝卸和搬運時應輕拿輕放,減少揚塵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效地預防職業中毒事故。
9、加強施工運輸道路和防塵工作。攪拌站和預制場內的行車道路,均采用砼硬化處理,對粉塵較多的進場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礫等材料鋪設路面,以減少由于行車造成灰塵增多,指派專人對施工運輸道路進行維護,并用灑水車經常灑水,保持道路濕潤,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粉塵飛揚。
10、保持作業場地、運輸車輛以及其它各種施工設備的清潔。作業場地經常進行整理和清掃;運輸車輛在運輸飛揚性物資時,用彩篷布覆蓋的維護措施,停運時注意沖洗,保持車輛干凈衛生,施工區內的攪拌、運輸設備、模板、輸送泵等機械設備按“誰管理,誰負責保養"的原則,經常進行清潔,使機械在空閑時不產生揚塵。
11、愛護環境,保護當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對工地外圍的草皮、樹木不得進行破壞,必要時對在施工環境中產生揚塵的地方進行綠化,以控制揚塵的產生。
12、對施工場地固定的經常運轉設備進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動和噪聲源,有效避免各種振動和噪聲產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動和噪聲較大的大型機械布置,盡可能在離居民區及職工生活區較遠的地方,并盡可能避免夜間施工,深夜必須停工,以免影響當地居民及員工的正常休息。
14、在各種施工機械和經常運轉設備中安裝了消音器來降低振動和噪聲。
15、對產生較大振動和噪聲的常運轉固定設備(如發電機、空壓機等)采用搭設隔離音棚或修建隔音墻等措施來降低振動和噪聲的危害。
16、處于振動和噪聲區的施工人員,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護用品來減輕危害。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項目部經理饒文舉對本項目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峰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衛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峰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并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鉆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硅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置通風設備,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并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凈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采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置安全孔(閥)、設置檢測和消防措施、設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設備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墻,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盡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采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濕式清掃;
采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污染,貯存中注意溫、濕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局部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采用局部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采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制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保存至職工離職后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保存至離職后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保存至離職后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布。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后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并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廠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桿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扣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溫、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后,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并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癥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并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為規范: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志,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柜嚴禁坐、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范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周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項目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婦女乳腺常規檢查
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項目,按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周期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并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單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專人陪同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后,如實出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并進行整理歸檔,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并提出治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并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并歸入個人檔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后,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千帆公司、社區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結束后,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并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束后,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分析和總結,并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匯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匯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干凈,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布,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1、目的
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3、職責
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和職工的安置工作。
4、內容
4.1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職工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由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4.2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4.2.1公司組織新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2.2新職工入廠后,為其建立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3新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確定無職業禁忌癥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4.3在崗期間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4.3.1公司組織職工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對每年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匯總、入檔并如實告知給職工本人。
4.3.3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3.4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4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
4.4.1職工離崗時,公司組織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4.2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5應急健康檢查
公司應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及時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6發現疑似職業病的職工,經有資質的診療機構確診后,妥善安置。職業病人的診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干凈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
一、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避風、向陽、靜辟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盡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避暑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溫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衛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內的衛生。室內外衛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干凈,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4、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采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后統一按照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5、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個人清潔衛生。
二、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采用消音器降噪。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戴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采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2、醫療衛生保護措施
1)、醫療保證措施
a、聯系醫院,全面負責醫療衛生和傳染病、地方病防止的監督
監督工作,落實防治措施,做好職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對項目部內出現的疫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對內規范管理、對外加強協調聯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衛生防疫工作環境;
b、夏季發放防暑藥品,防止中暑。冬季發放防寒防凍藥品,防止凍傷;春秋兩季市傳染病、病毒性疾病高發季節,醫務人員將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做好預防接種工作,搞好環境衛生,切斷蚊蠅等傳媒生物孽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
在緊急救援預案中建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在工地發生突發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病人或傷員及時到醫院就醫。
2)衛生保證措施
工地衛生管理主要包括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和個人衛生三大部分。
a、環境衛生保證措施
工地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衛生清掃人員,每天對工地的環境衛生進行打掃,尤其是職工宿舍周圍的環境衛生。每天做到場地清潔,房間四周排水暢通,無污水死水、無病毒滋生的腐質物堆,生活垃圾統一裝入垃圾箱并及時運至指定的垃圾場;
積極開展愛衛活動,消除蚊蠅孽生源,開展滅鼠防鼠活動,同時抓好消毒、殺蟲工作。
保持施工場地的清潔,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員應及時對施工場地進行整理,保證做到材料分類成堆,機械設備停放有序;
b、食堂衛生保證措施
設立食堂衛生監督機制,由項目部綜合部組織對食堂衛生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全體員工進行監督,確保食堂衛生;
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委外職業培訓,學習食品衛生有關的規范和法規;食堂員工統一著裝,保持自身清潔、衛生;
加強飲食管理,保證職工的營養素供給。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要求搞好職工食堂飲食工作。對食品制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保證食品制作,飯菜做熟、營養合理;
加強食品的采購和儲存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采購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食品衛生知識和較強的責任心,掌握食品優劣的標準。注意質量的好壞,特背時水產品和肉類,一定要新鮮,對腐敗變質的十五一律不能購買,采購動物制品時,必須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
食物的儲存與保管按規定辦理;
為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項目部內部將由職業健康領導小組不定期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凡是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律廢棄,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負責任,由于食品衛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c、個人衛生保證措施
加強個人衛生的宣傳,搞好形象教育,是每個職工能夠從我做起。
為單位樹立形象的同時,也做好自身的衛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個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健壯的體魄投入到工作中去。
3、職業病防治措施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衛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關職業病管理與疾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2)各單位配備應有的設施。負責職工的疾病預防及事故中受傷職工的搶救;
3)邀請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地及生活區進行防疫檢查和處理,按時接種有關疫苗及消滅鼠害、蚊蠅和其它蟲害,以防對職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衛生意識,杜絕疾病的產生,對已患傳染病者及時隔離治療。
5)有針對性的進行職業病的檢查,發現病情時,及時進行病情分析,尋找發病根源,加強和改進施工方法及工藝,消除發病根源,防止病情蔓延,對特殊工種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按規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規定進行施工操作。及時發放個人勞動用品,并監督檢查正確使用。
6)加強健身運動,增強體質,提高員工的抗病能力,積極開展各種文娛活動,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有效的消除員工的疲勞和工作壓力,使員工在良好的心態下工作,有效防治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對員工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季節性流行病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施工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建筑工地上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能夠得到必要的保護,預防職業傷害,提高工作環境的安全與健康水平。它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 健康與安全政策
2. 風險評估與管理
3. 安全培訓與教育
4. 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與維護
5. 工作場所衛生與環境控制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7. 員工健康監測與福利
8. 法規遵守與合規性
內容概述:
1. 健康與安全政策:明確企業的安全目標,規定各級管理層的責任和員工的義務,以及在職業健康問題上的決策流程。
2. 風險評估與管理:定期進行現場風險評估,識別潛在危害,制定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3. 安全培訓與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規程。
4. 個人防護裝備:規定必須穿戴的.防護設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鞋等,并規定其使用、檢查和更換標準。
5. 工作場所衛生與環境控制: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控制噪音、塵埃和其他有害因素,確保良好的通風和照明條件。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制定應急響應計劃,包括火災、坍塌等緊急情況的應對策略,以及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
7. 員工健康監測與福利: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提供健康咨詢,關注員工的心理健康,設立福利制度以激勵安全行為。
8. 法規遵守與合規性:確保所有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勞動安全法規,及時更新政策以適應法規變化。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1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
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規范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脫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說明,并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于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旨在維護員工的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因疾病導致的生產力損失。它通過規范工作環境、作業流程和安全標準,確保員工在工作中免受有害因素的影響,同時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內容概述:
1. 健康風險評估:定期評估工作場所的潛在健康風險,如化學物質、噪音、輻射等因素,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
2. 安全培訓: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使他們了解如何避免職業傷害和疾病。
3. 工作環境改善:優化工作環境,確保通風良好,光線充足,降低物理和心理壓力。
4. 健康監測: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職業相關疾病。
5. 應急響應計劃:建立應對突發事故的預案,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有效地保護員工安全。
6.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職業健康法規,確保企業行為合法合規。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發放原則
7.1.1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后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后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興文縣利群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衛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灑水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公司采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衛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⑴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⑵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⑶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⑷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⑸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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