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經營場所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本經營場所傳染病防治組織機構(具體名單、聯系電話及分工)明確組織分工和職責。
二、積極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安全健康教育,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種傳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疾病對人體的.危害。
三、按要求設置公共場所衛生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四、加強對公共場所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的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定期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按要求更換、清洗、消毒,定期進行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和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督促患有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疾病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六、建立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疫情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做好疫情報告登記。疫情報告順序為:顧客或從業人員—部門負責人—衛生管理機構(衛生管理人員)—企業第一責任人(法人或負責人)—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七、對發生疫情的場所應做到及時消毒,其他場所隔周用有效消毒藥劑進行消毒。
八、發現顧客患有傳染病,立即進行隔離,配合衛生部門進行妥善處理。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 “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一、公共場所的法人代表(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每年一次)、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且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顧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反復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換一消毒。
四、公共場所經營者須根據規模、項目設置清潔、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并保持正常運行。
五、公共場所消毒間須獨立密閉設置,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毒設施和消毒設備,且運轉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記錄及時規范。
六、公共場所須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
七、公共場所經營者采購洗化用品、消毒產品等公共衛生用品時須索取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建立臺賬。
八、公共場所經營者須制定公共場所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方案),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立即處置,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室內須有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有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十、公共場所經營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信譽度等級及衛生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一、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并通過考核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五、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公用茶具消毒衛生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范公共場所公用茶具消毒衛生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清洗消毒間,保持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潔物品分開,標識明顯,消毒間內不存放個人物品和與消毒無關物品。
二、配備專用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和有效消毒劑。并做好消毒記錄。
三、消毒流程合理。物理消毒法流程: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潔。化學消毒法流程:一清洗二消毒三沖洗四保潔。
四、茶具表面保持光潔、無污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公用茶具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五、有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6
1、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網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理發店、美容店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5、美容美發場所從來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6、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7、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8、美容美發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7
一、事項名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二、設定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三、申請條件
1、公共場所經營企業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2、申請單位經營環境符合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 9665—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的有關要求;
3、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證;
4、企業提供的衛生許可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資料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5、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6、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10、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11、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12、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六、辦理地點:
縣政務服務中心(人民西路100號)
七、辦理時間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聯系電話
xxxx
九、辦理流程
受理-現場審查-審批-發證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8
美容美發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和美容美發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飲(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須刀、皮膚病患者美發工具、拖鞋、飲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發、皮膚的美容美發器械應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
4、美容用盆應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妝品應一客一套。
5、公用飲(杯)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后貯存于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應保持潔凈,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9
一、管理:
1、在園長領導下,保健教師每天定時深入廚房檢查指導食品衛生和營養工作。
2、嚴格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3、非有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廚房。
4、幼兒園的活動場地、房屋、大型玩具、體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隱患,做到定期檢查并作好《安全檢查記錄》。
5、教師要嚴格按一日生活作息與要求來組織幼兒活動,并能做到活動有序,注意穩定幼兒的情緒,以免幼兒情緒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師要切實作好晨午檢工作,嚴禁幼兒把危險物品帶到園內。教師要隨時關注幼兒情況。
7、戶外活動時,每班必須有兩位教師負責,活動前要認真檢查活動場地及幼兒服裝是否安全。活動要安排有序,不允許幼兒單獨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兒的舉動要在教師的視線內。活動前后及時清點幼兒人數。
8、幼兒園衛生保健設施要完備,活動室及室內物品能做到安全、衛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傳染病的發生
9、幼兒園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幼兒進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訴幼兒不玩火、電線、插座等,并教給幼兒一些自我保護方法,增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
10、為預防幼兒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幼兒吃的`藥品必須由教師妥善保管,服用時要仔細核對姓名。
11、幼兒園要把好門衛關,入園、離園時要有值班教師守侯;戶外活動時要關好大門,時刻注意不讓幼兒單獨離開幼兒園。
二、環境衛生工作:
1、廚房內部布局合理,生進熟出一條龍,泔腳缸加蓋,及時清理。
2、主副食品庫通風,物品擺放整齊,各種原料缸加蓋有標記,糧食要下墊離墻,米面、調味品等庫存不超過30天,有防蠅和除害措施。
3、廚房、飯廳內外環境整潔、灶面、操作臺、幼兒飯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掃,每周大掃。
三、食品衛生工作:
1、生熟食品嚴格驗收和記錄,餐餐菜肴留樣48小時,不得給幼兒食用霉變、蟲蛀、油蠔、發餿和過期的食物。
2、食品現購現燒現吃,不給幼兒吃隔夜飯菜及外買熟食。
3、餐具、飲水用具無油跡,無積水,專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確。
4、生、熟器具嚴格分開,有明顯區別標志。
5、熟食間衛生要求。
(1)熟食間專用,專人負責,進入熟食間必須“三白”,專衣、專鞋專用,非熟食間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2)燒好的飯菜、湯、點心等,消毒過的餐具要及時放進熟食間存放。生食、雜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間。
(3)熟食間備有專用水斗,清潔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結束要進行消毒清潔工作,不得出現采樣陽性。
(4)熟食間發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員要用肥皂流動水洗凈雙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發放餐具飯菜點心等做到盛器上加蓋或加罩,并及時關好熟食間門窗。
(5)熟食間臺、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結束后用紫外線消毒(記錄)。
6、冰箱要專人負責,定期清洗,霜薄氣足,冰箱內食品分類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進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過15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0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督促有關衛生工作,認真做好衛生工作考核考評,并有記錄。
2、服務人員必須每天定時做好崗位衛生工作,各級衛負責人負責檢查,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
3、實行衛生工作與職工獎金掛鉤制度,對衛生檢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當月獎金或年度獎金。
4、對在月、季、年度中未發生責任事故,無檢查扣分平時衛生工作認真負責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5、衛生檢查內容
(1)服務員上班時是否統一著裝,衣著整潔,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場館衛生是否做到衛生間、地面、更衣柜等干凈清潔,是否有清洗消毒記錄。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換消毒。
(4)清掃工具是否按類分開配套使用,標志是否清楚
(5)腳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進行自測。
(6)自測記錄是否公示。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1
1、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大廳、入口等醒目處。
2、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
3、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店內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區)
5.理發用圍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單、被罩等應清潔,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用后應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7.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于皮膚病人專用理發工具箱。
8.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可上崗。
9、工作人員在工作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潔面時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場所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
11.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2
布草間衛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并且標志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床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須嚴格清洗,采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后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柜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床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并做好布草間日常衛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干凈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柜內,布草專柜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臟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于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臟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3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為有效促進公共場所自主規范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由專(兼)職人員負責;
二、制定各公共場所衛生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
四、負責公共場所自主規范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并有記錄及處理結果;
五、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
六、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督促患有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疾病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七、接受和積極配合衛生監督人員對本單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4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
一、經理/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禁止吸煙”的明顯標志,不設施灰缸,設有吸煙室(處)。
3、采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長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換,理發美容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間。
4、燙發、染發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于30分鐘,歌舞廳營業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發清面時應戴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四、檢查考核制度
1、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衛生工作;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衛生管理組織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并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五、獎懲制度
1、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與職工的獎金掛鉤;
2、職工獎金實行浮動,根據檢查考核的情況計發,對衛生工作作出貢獻或提出建議被采納的,給予獎勵;造成失職,扣發獎金,造成損失,酌情賠償;
3、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處罰;扣發有關責任人獎金,對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表彰,論功獎勵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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