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易制毒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易制毒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1
為加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區)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罐、槽)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質量要求規定,各種安全附件、管架應完整好用,并定期檢查。
二、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應按規定設有通訊、視頻監控、濃度報警裝置,具有防雷、防嗮、防靜電、防雨、防火、防腐、防滲漏和防護圍堰等安全設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三、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槽)應按安全消防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告知:品名、危險特性、健康危害、應急措施)。
四、倉儲場所內電器設備、照明燈具的安裝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并設有噴淋、沖洗設施。
五、倉儲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能力,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設備管理,做到巡回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六、倉儲(槽、罐)的盛裝系數不能大于80%,在進、出庫過程中,杜絕跑、冒、滴、漏。對倉儲操作人員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七、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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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2、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
3、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登記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7、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8、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檢查,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9、易燃、易爆倉庫內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的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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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
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見本辦法附表列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從事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的各類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學院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及《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書》的簽訂工作。
(二)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監督、審核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的辦理和實施。
(三)相關系負責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
(四)各實驗室在本單位的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系,要定期在本系內部與各相關責任人逐
級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到責任到人。相關系要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系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相關系要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安全教育,落實
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保證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購買管理
第七條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須由系指派專人負責并經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和保衛部備案。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集中辦理。
第八條相關系根據本系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向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提出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計劃,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匯總購買計劃,報保衛部審核后加蓋學校公章,到公安部門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要有實驗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實驗室備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必須配備專用存放柜,嚴格執行雙人保管制度,嚴禁超量儲存,并做好保管記錄。
第十條如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使用人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單位和保衛部,由保衛部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轉讓易制毒化學品,因科研協作確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須由申請方和調撥方分別出具書面請示報告,經保衛部和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并報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接收和轉讓。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進、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院將給予相應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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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
1.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制毒化學品后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志,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臺帳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后方可入庫。同時作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后進行發放并簽名,單證上必須注明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并進行登記,規范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臺帳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臺帳保存兩年備查。
4. 要加強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 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做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并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復核對記錄。
3. 易制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隨意丟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致使易制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產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并說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毀或丟棄。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制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說明,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并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復印件。
3. 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致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產出相關資料與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確無誤,并做好統計結算臺帳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四、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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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各實驗室須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購買、使用、管理檔案。
第二條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配備專用存放柜,嚴格出入庫登記臺賬管理手續。
第三條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只允許用于教學、科研實驗。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私自儲存、轉讓、買賣。
第四條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或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上報校辦公室、保衛處和危化中心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各實驗室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實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做好詳細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和用量),并備案。
第六條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的廢渣、廢液等廢物,由各實驗室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
第七條未按學校規定購置、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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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容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詳細規定了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目錄。由于易制毒化學品的雙重性質,它既是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必須的重要物質,同時也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需要嚴格加強管理,在儲存上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儲存場地要求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儲存于特殊藥品庫,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危險品倉庫內,儲存場地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要求,并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特殊藥品庫與危險品倉庫。
2. 儲存原則
分類存放: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分類存放;易制毒化學物品必須根據其不同特性專庫專儲,尤其是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物品,應按腐蝕性、易燃性等分類存放;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易制毒化學危險品,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3. 出入庫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到庫后,應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及時卸貨,輕手輕放,嚴禁撞擊,在待卸貨期間,應指定專人看管, 1雙人驗收;驗收人員應校對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標志、生產廠家等資料,檢查包裝是否殘破、泄漏、封閉不嚴、包裝不牢等。
易制毒化學品按生產指令限額雙人發放,雙人復核,雙人領用,做好出、入庫登記工作。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特殊藥品庫與危險品倉庫。
4. 日常安全檢查
日常檢查的方法,分為逐日檢查、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三種,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
檢查的內容包括:火的管理情況,庫房嚴禁動用明火,特殊情況下須進行申請;電源管理情況,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等設備;貨物包裝是否破損變形,物品有無潮解風化;堆垛是否穩固,貨物堆垛一般不得超過兩個包裝件,如各種酸、堿的存放;庫房是否漏水,溫度、濕度是否達標;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失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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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理,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二、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在場監督卸貨、入庫,核對數量無誤后,由送貨人、倉管員、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三、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臺賬登記清楚、全面、準確,倉管員和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做好記錄。發現數量不對的應立即查找原因。
四、憑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領用人、倉管員應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五、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六、嚴格落實人防、扶防措施,確保易制毒化學品存放安全。
七、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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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易制毒化學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規定的三類23種。
第二條 實驗實訓中心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責任人與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許可、購買等手續,不得私自買賣易制毒化學品;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監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失和被盜;
(二)負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及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現的意外情況,積極配合學校處理相關安全工作檢查;
(三)各有關實驗室在實驗實訓中心及學校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學校與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嚴格遵守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做好使用保管記錄,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申報、領用、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做到臺帳清楚、數量平衡。
第六條 領取易制毒化學品時,相關負責人要做好臺帳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實驗名稱、易制毒化學品名稱、用量等),并留存檔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定;使用后,廢液嚴格按照規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請集中處理。
第七條 定期進行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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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HEDP車間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儲和出入庫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及出入庫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
2、易制毒化學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嚴格控制,認真核實,并設有臺賬,記錄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內部流轉情況。
3、在存放易鹽酸的儲罐區,應設立明顯的.化學特性說明、撲救方法。
4、對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5、易制毒化學品儲罐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設施,并安裝消防通訊和報警設施。
6、儲罐區有安全的防盜監控系統,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是時必須嚴格執行銷售調撥單、調度調撥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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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設定易制毒化學品專庫存放,確保專人保管,建立專門臺帳,指定專人登記。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保衛人員,做到責任到崗,責任到人,職責明確。
3、對選用的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視員,堆棧保管員,守衛人員,要進行嚴格把關,保證義務心強,政治可靠。對選用的.保管,守衛人員,要開展經常性培訓教育,宣傳禁毒知識及有關法令法規。
4、儲存倉庫標志明顯,并安裝好防盜門窗,防盜報警裝置及通風設施。
5、開展經常性倉庫檢查,并有記錄,儲存倉庫24小時值守,認真建立臺帳,記錄入出庫,領用人員情況,嚴格交接班記錄。
6、易制毒化學品喪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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