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01 07:55:24 職業/專業/職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用15篇)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應當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公司與已進、新進的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三、未與在崗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四、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向職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六、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七、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八、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小組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本企業工作的實際情況,加強本廠勞動衛生職業病管理,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職業病管理的標準體系,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職業病管理水平;強化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制教育和宣傳,切實把企業職業衛生工作落實到實處,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職業衛生的監督和檢查工作,日常工作實行閉環管理,及時消除職業衛生監督工作中隱患,決不留死角,從而確保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二、工作目標

  1、做好每年接觸有危害因素職工健康檢查和各類職工健康普檢工作,職工就業前體檢率達到100%;在崗職工體檢率達到100%;離崗前職工體檢率達到100%;各種職業禁忌癥調離率達到100%,并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建檔率達到100%;

  2、在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充實,有危害因素作業場所工作環境檢測率達100%。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志覆蓋率達到100%,在主要生產車間的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

  3、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率達到100%,使用率達到95%;

  4、利用廠報、電視、宣傳欄、各種學習講座等活動,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培訓活動,通過不定期的測評及相關問卷調查分析,職工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等相關知識知曉率達到95%;

  5、逐步改善工作環境條件及勞動強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環境,降低職工勞動緊張度和減輕壓力及厭倦情緒,適當調整工作強度,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營養膳食,注重工作期間的休息效果以減緩疲勞;

  6、作業場所輕傷發生率控制在0.2%,職業病發病率為0,急性中毒發生率為0,不發生重大人身和設備安全事故。

  7、認真做好突發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診治和報告工作。

  三、干預措施

  (一)規章制度實行過程中進行效果評估

  在企業通過ISO19000質量體系認證工作的基礎上,結合現有的《某某廠企業管理標準》,由衛生所、技安科牽頭組織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對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目的'是檢驗規章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合理進行綜合評定,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具體為:

  1、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2、急性職業病事故預防和處理制度

  3、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4、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5、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6、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制度

  7、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維修保養制度

  9、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與使用管理制度

  10、職業病防治管理獎懲制度

  (二)宣傳教育培訓和具體實施部門及進度

  1、配合區衛監所對本廠有關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問卷調查;

  2、結合《職業病防治法》,利用多媒體、《閘電通訊》、《安全雙周報》、宣傳欄、映像資料等宣傳工具廣泛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定期抽查學習各班組學習情況,結合第三季度班組規范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3、每年開展“安全職業衛生保健知識”競賽活動;

  4、組織職工觸電、創傷急救和消防化救知識培訓;

  5、定期對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試;

  6、開展職工參與職業衛生工作提合理化建議活動,對職工參與職業衛生工作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7、結合開展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活動,采取各種形式分批舉辦職工職業衛生、健康促進、營養膳食及醫學知識等知識學習講座,職工參與率每年遞增5%;

  8、對在崗職工進行崗位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提高職工自防、互防技能,對接觸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書面告知其危害內容、后果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必要的防護措施和待遇,職工簽訂率要達到100%;

  9、開展各種形式的體育鍛煉活動和比賽,職工參與程度達到80%以上;

  (三)職工健康體檢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

  1、衛生所負責落實接觸危害因素人員體檢工作,并建立全員職業健康檔案和特殊作用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每人一份檔案,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本人,職工知曉率要達到100%,同時對職工體檢的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寫出分析報告;

  2、衛生所負責完善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建立、完善工作;

  3、生技科環保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各種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分析與評價日常監測結果。

  4、生技科環保專職人員負責每年請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檢測部門來廠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及時公告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的結果,并負責將每年各種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歸檔。

  (四)加強日常管理,改善作業環境,落實職業防護措施

  1、生技科、衛生所、技安科和保衛科等職能科室負責有危害作業場所、崗位警示標識的設置工作;

  2、技安科、生計科負責35KV母線室購置安裝的SF6氣體泄漏報警、回收裝置并對日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為了加強化學事故急救處理,在2號化水站酸堿區加設噴淋裝置;

  4、對在外進行三產工作的職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技安科和衛生所負責安全職業衛生教育;

  5、定期對生產車間工人作業環境面貌進行整改,使生產環境、工人休息室等場所環境整潔、舒適;

  6、做好綠化工作,增強企業綠肺功能;

  7、加強對食堂食品衛生及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做好從業人員健康證(年度)的驗收工作。

  (五)XXXX廠急性職業病事故預防和處理制度

  1、預防措施

  1、1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

  1、2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實施。

  1、3衛生宣傳普及防毒知識。車間內建立安全員和衛生員,并開展防毒培訓,增加急性中毒時的自救、互救知識。

  2、職業衛生措施

  2、1加強個人防護。

  2、2做好就業前、在崗時、離崗前的職業衛生健康檢查。

  2、3定期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在危險崗位貼警求標志。

  3、現場處理措施

  3、1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擴散,并迅速通知醫務人員到現場。

  3、2吸入中毒:迅速將患者搬離中毒場所至空氣新鮮處,保持患者安靜,并立即松解衣領和腰帶,保持呼吸道暢通,并注意保暖。

  3、3經皮膚中毒:將患者移離中毒場所,脫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凈皮膚。如眼睛沾染酸堿立即用生理鹽水或清水沖洗并送眼科處理。

  3、4休克病人在采取一定急救措施的同時送醫院搶救。

  3、5參與搶救人員注意自身防護,疏散人員,設置隔離帶。用排毒設備通風。

  4、報告制度

  發生一般職業中毒,在6小時內向當地疾病控制中心。發生重大或物大事故需在2小時內向當地疾病控制中心。發生慢性職業病需在接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認后5日內上報。

  5、本制度由衛生科負責解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1.1.1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法規、規范和規定,做好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1.1.2 參加對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工業衛生“三同時”監督工作;

  1.1.3 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好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1.1.4 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員工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提出配備計劃;

  1.1.5 負責對員工進行職防教育、現場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1.6 組織制訂職業病衛生防范的相關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7 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1.1.8 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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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廁所衛生:建立水沖式廁所,廁所墻面為白色,有防蠅措施

  2、高層(30米以上)施工,現場的作業區域應有便溺設施,所有建筑物內隨時保持清潔衛生

  二、飲用水管理: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飲用井水和河水要進行消毒

  施工現場必須專用保溫飲水桶,水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施工人員嚴禁喝生水和共用一個器皿飲水

  三、個人衛生:施工現場全體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習慣,被褥鞋襪應保持整潔整齊,不吃不潔凈的`食物,不隨地大小便

  四、食堂衛生:食堂應距廁所、垃圾場及其他產生有毒、害物質的場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場地平整、清潔、無污水,應有通風、排水和污水排放措施,食堂內墻面應釉面磚,生、熟食品要分開,有防蠅措施,儲藏室門口要高擋鼠板,炊事餐具放置整間有序,及時消毒,炊事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帽,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實行健康證制度。

  六、宿舍衛生:宿舍衛生應有專人負責,搞好室內衛生、用電、火源管理、作息時間等等。

  五、現場五小設施的責任區,應有專門的責任人,進行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各礦井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并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3、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4、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6、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0、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2、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3、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4、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15、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兩檔“。

  六、隨時、定期地根據本礦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核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七、“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鍵康檔案資料,公司或礦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十、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日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十一、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十三、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礦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五、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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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1認真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貫徹執行衛生部《職業衛生健康檢查管理規定》和《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以及《淄博市職業病防治監督辦法》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法制意識,高度重視職業性健康體檢工作。

  1.2搞好防塵防毒工作,必須預防為主,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科學性的綜合治理。必須堅持生產副總和總工程師主管,安全環保、衛生共同配合一起抓。

  1.3日常生產中要把安全、健康和關心生產統一起來,切實的把防塵防毒工作列入日程中去,生產與摿椒工作也必須進行撐逋,在設計新建項目或技改項目中也必須進行撊同省

  1.4要按國家規定,在每年安排生產計劃時,一定要考慮生產中要完善的防塵防毒所采取技術措施所需要的經費、設備、器材等。

  1.5凡在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噪音,振動、幅射等都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設備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或隔離搖控操作等措施。

  1.6工業撊返鬧衛硨圖觳庥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指導;防塵、防毒、噪音、振動、幅射等治理和檢測應接受職防部門的監督指導。

  1.7有粉塵有毒物的車間、崗位,應有沖刷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要平整,易于沖刷、排水溝要保持通暢。

  1.8加強計劃檢修,提高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在有塵毒的車間要求泄漏率在千分之三以下,對排毒防塵的通排風裝置要有專人管理,不準擅自移置他用或拆除。

  1.9有毒有害崗位的防護器材專用柜,如防毒面具、防護衣、膠鞋、長膠手套等,應有專人保管,車間內設的'更衣室、更衣柜等設施應加以保護,制訂管理制度,確保安全使用。

  1.10公司應對有毒有害崗位的員工定期安排體檢,對患有職業中毒病者,應給予治療,對職業禁忌過敏人員調換工種。生產崗位發生急性中毒時衛生人員應立即奔赴現場及時搶救。

  2.操作規程

  2.1由安全處具體負責廠職業衛生的管理。

  2.2對員工和各級管理人員做好勞動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使他們了解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和可防性,人人參與勞動衛生工作,控制和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2.3由質管處負責每月對有毒有害崗位職業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一次,對出現不合格結果的單位及時通知其限期整改。

  2.4公司每年一次對有毒有害崗位員工安排職業健康查體,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中毒病者,給予監護治療。對新工人進行崗前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對離崗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人員予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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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嚴格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2次。

  ②粉塵分散度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2、測塵工應正確使用儀表測定粉塵濃度,并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測塵員應愛護測塵儀器,確保儀器完好,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他人代拿和擺弄。

  4、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板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5、定期校正儀器。

  6、在掘進工作面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一側距裝巖、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7、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8、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帳。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涂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使用的涂料性能及衛生措施應有基本了解。

  1、涂料的調配必須在專門的調配間內進行,調配作業時,必須先打開通風裝置后再作業,調配作業結束后通風裝置應繼續運行3至5分鐘后關閉。

  2、涂覆作業應在噴漆室或噴漆房(間)內進行。涂覆開始時,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情況,確認符合作業條件后,應先打開通風裝置,噴涂作業結束后通風裝置應繼續運行5至10分鐘。

  3、完成每批的涂料調配作業和涂覆作業后,必須搞好所在崗位的'清潔工作,將用完的廢舊物品集中放置在專用器具內,不得亂扔亂放。不應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機溶劑直接噴灑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殘留物。

  4、涂料及有機溶劑的儲存必須密封,并存放在專門的倉庫內。不應直接將殘余的或廢棄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廢棄物的處置時應符合環保標準的要求。

  5、生產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GB/T11651規定給涂裝作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保持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6、涂覆作業人員如發現頭暈惡心,應立即停止作業,到戶外通風處換氣休息,如情況較為嚴重者應立即送往醫院去檢查。

  7、涂料或有機溶劑如不慎濺入眼內,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必要時應立即就醫。與皮膚接觸后應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潔。

  8、涂裝作業場所應根據國家標準GBZ1、GBZ2的要求定期檢測危害職工衛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標,應采取整改措施。

  9、生產場所應根據國家標準GBZ158的要求設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范圍:全體員工

  3、職責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序:

  4.1總則

  4.1.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職責。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景。

  4.2.5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職責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職責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研究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提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貼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善。

  4.3.5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景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供給有關情景,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景,為職工供給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理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職責制》(中國石化安〔xx〕250號)執行,并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資料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資料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職責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景,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提議。

  4.4.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4.4.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資料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研究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異常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4.5.2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3對不貼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進取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景的檢查。

  4.5.9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景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景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景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供給有關職業衛生情景,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4.6.2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景、治理情景和預防措施。

  4.7.2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4.7.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理解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7.6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景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景,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1. 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于以人為本,造福于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 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 衛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 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溫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溫。

  (3) 合理布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范措施。

  (4) 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 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 對接觸塵毒、高溫、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 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衛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 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采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臺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衛生管理是致力于培養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懂得馬列主義基本原理,了解衛生事業發展基本趨勢和醫學科學基本規律,具有較廣泛的醫學社會學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科學及衛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能,并能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衛生事業的高級人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工業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集團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單位安全、健康、環境(SH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SH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系統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集團公司、單位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單位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并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分廠、車間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單位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單位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布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安全或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單位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單位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對于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單位應嚴格按照、“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

  第二十六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團公司提交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單位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單位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單位應加強對生產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單位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并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消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八條、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采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五十條、單位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單位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周”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兩個月在SH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六十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十一條、公司定期邀請衛生、安監、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總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員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職員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和條件。

  3、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范疇,凡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疇,對比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二)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1、要緊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本單位職員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置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治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治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員代表大會報告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形,主動聽取職員對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度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打算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排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證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2、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本單位要緊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直截了當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打算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依照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本單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排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職員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形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截了當責任。 3、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愛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證勞動者健康權益。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愛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職責

  (1)、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本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本單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3)、組織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5、專(兼)職的職業衛生治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職業衛生治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措施、打算,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職員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職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治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不安全情形,有權責令改正,或趕忙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6、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職業衛生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職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員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疇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7、職員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覺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禁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向監督治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排除。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操縱和排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愛護職員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為職員制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證單位職員獲得職業衛生愛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

  1、與職員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詐。

  未與在崗職員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職員進行補簽。

  2、職員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單位人事等相關部門應向職員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判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職員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覺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

  (五)、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職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職員把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操縱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作業職員的,作業職員有權拒絕作業。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作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存在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十)、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3、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4、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5、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

  6、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7、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8、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9、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十一)、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為保證職員的職業衛生和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方法》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要緊由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緊密配合。

  (二)、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申報時認真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要緊負責人簽字后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三)、申報內容要緊包括以下幾方面:

  1、單位的差不多情形;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形;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形;

  4、工作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形;

  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形;

  6、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治理情形;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刻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緊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通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判,發覺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判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為提高職員的自我愛護意識和能力,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愛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事治理部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治理工作,并指定相應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治理,并對培訓成效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衛生宣傳

  1、利用公示欄、黑板報(墻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

  2、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后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1、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差不多知識;

  (3)、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愛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差不多技能等;

  (6)、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

  2、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單位要緊負責人和職業衛生治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參加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持證上崗。依照證件有效時刻,到期進行復訓。

  (2)、入廠新職員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人事部門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廠部教育培訓內容:

  a.黨和政府關于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b.單位目標、治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差不多情形。 c.綜合安全知識,本單位要緊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d.本單位的各種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e.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識。 2)車間級教育培訓內容:

  a.本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b.本車間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c.本車間的要緊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體會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a.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b.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c.本班組崗位勞動愛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d.本班組要緊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要緊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e.本班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采納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納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本單位安全治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2)采納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樣職員安全教育培訓

  1)每年對基層領導干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治理和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

  2)每年對在職員人進行許多于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

  3)一樣“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刻許多于一天;嚴峻“三違”人員由職業衛生治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刻許多于一周,并將安全教育培訓情形存檔。

  4)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納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五)、建立職員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1、三級安全教育卡;

  2、職員的安全試卷;

  3、相關培訓證書的復印件;

  4、其他有關資料。

  (六)、本單位要緊負責人和財務部門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愛護檢修制度

  為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寬敞職員制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環境,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愛護和保養,并作好相應的臺帳。

  (二)、定期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愛護保養的教育培訓。職員應當學習和把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愛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覺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認真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愛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四)、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會同設備治理部門按照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和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理打算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日常檢查、愛護以及檢修情形,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設備治理部門要緊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覺設施顯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治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六)、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形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形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形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的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和諧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八)、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愛護檢修終止后,愛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簽字。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治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操縱和排除職業危害,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愛護職員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打算、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職員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愛護職員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依照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職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專門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關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要緊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假如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職職員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刻相應延長)。

  (六)、職員因某種緣故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刻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關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專門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愛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依照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打算,所采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職員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判治理制度

  為做好本單位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判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證職員健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判治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治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治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儲存。

  (四)、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判。

  (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判。

  (六)、檢測與評判結果應及時向寬敞職員公布,并上報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判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九)、檢測結果發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判。

  (十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打算和經費預算,單位財務部門要保證檢測經費的落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治理制度

  為預防、操縱和排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治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關于本單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治理。依照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樣、較重、嚴峻三類建設項目。

  1、職業病危害一樣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形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

  2、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期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編制預評判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編制完成后,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進行評審,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

  3、本單位對預評判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判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如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本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判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本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本單位應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本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樣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治理暫行方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本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6、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本單位應當依照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本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刻應當許多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專門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本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形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在完工后應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十七)、在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編制完成后,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進行評審。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樣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本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預評判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7、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8、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形報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3、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7、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8、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9、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3、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5、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6、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治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愛護職員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依照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形,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員有打算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職員同意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專門衛生要求作業的職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職員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專門人員的復查治療。由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打算并組織實施。

  (四)、對立即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員,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職員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如實告知職員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刻,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報告,并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顯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員,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當建立職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儲存,同意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職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職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形;

  2、職員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形;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本單位申報檢測、組織職員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判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顯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職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本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形等。

  (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職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員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職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方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峻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一樣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治理分工

  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操縱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員,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操縱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愛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趕忙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刻、發病情形、死亡人數、可能發生緣故、已采取措施和進展趨勢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通過、緣故、人員傷亡情形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治理制度

  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為防止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操縱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愛護和啟動、醫療搶救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依照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能夠短期內盡快獵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職員知曉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刻、地點、目標、成效評判、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1、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公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形,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形,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要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體會教訓。

  2、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和諧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生產負責人: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形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2)、安全主任:負責現場醫療搶救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3)、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戒備、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公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治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治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修理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修理記錄。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詳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詳見本單位其它安全治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成立公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衛生健康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xx

  副組長:xxx xxx

  成 員:xxx xxx

  (二)職業健康工作管理機構

  組長:xx

  成員:xx xx xx

  (三)領導小組和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1、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3、組織開展對本公司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4、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9、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10、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二、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

  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健康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對全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法規、職業危害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3、經常聽取各部門、分廠、班組長、職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4、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1、企管部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時,職業健 康管理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告知書。

  (二)現場告知

  1、在生產分廠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企業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監督落實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培訓

  職業健康危害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出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從業人員權利

  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一)機構職責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主要由安全機電部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申報程序

  企業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以書面形式,申報時認真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安監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后從安監部門取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三)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培訓與宣傳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二)建檔與分級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培訓對象及內容

  1.宣傳:利用公示(公告)欄、墻報、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培訓對象: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機電部組織進行廠級安全生產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培訓記錄建檔保存。

  (3)一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由單位每年對基層管理人員、班組長、專(兼)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

  3.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的使用防護用品;

  (四)培訓方式

  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發放資料等形式。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應由使用單位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進行。

  4.安全機電部應按照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5.使用單位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安全機電部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6.安全機電部每月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7.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8.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維護檢修人員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交與生產單位使用。

  七、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防護用品是無償發給勞動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在生產過程中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以實物形式發放,不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實際需要,參照工種相應條件發放。

  3.當更換工作崗位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回原崗位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現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

  4.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再從事生產工作,需退回勞動防護用品或不再發放。

  5.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定期進行品質檢查和保養。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發現有磨損、疵點的特種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所采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八、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2.由安全機電部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分廠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3.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機電部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及評價。

  5.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6.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

  7.檢測或者評級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防護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

  8.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9.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機電部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根據單位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安全機電部和企管部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機電部,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5.對體檢中發現在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6.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進醫學觀察。

  7.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發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安全機電部應做好個防護工作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

  8.企管部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9.企業不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粉塵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3.公司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證生產分廠粉塵吸收裝置的良好運行,督促員工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做好職業健康防護工作。

  5.生產分廠應保持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企業對易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對生產過程,應逐步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減少粉塵的產生。

  8.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9.單位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單位應安排接觸粉塵作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二)噪聲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單位應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5.對易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技術部門設計時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6.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企業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新、改、擴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及時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噪聲控制,必須嚴格執行職業危害“三同時”評查,沒有評查或評查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施工和投產。

  8.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分廠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9.單位應安排接觸噪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三)高溫作業防護管理

  1.高溫作業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 2℃或 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安全機電部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分廠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 25-27℃。

  十一、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安全機電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4.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往篇,安全機電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6.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安全機電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 12 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安全機電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8.安全機電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9.安全機電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10.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機電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11.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公司將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十二、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一)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工作區域內發現安全隱患,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害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3.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二)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5.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記錄的。

  6.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

  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所屬各部門

  (二)職責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應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2.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匯報。

  3.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門的指導。

  4.對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嚴格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四)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部門,要根據安全目標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五)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帳,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四、職業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結合本公司實際,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

  根據本公司分廠崗位存在的噪聲及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以下單位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機電部。由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任副總指揮。當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若總指揮不在公司,由副總指揮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四)職業病危害事故級別

  可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兩種。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廠及崗位防護設施損壞、物料泄露、防護品不合格或損壞、人員未及時巡查及早發現,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而引發小范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雖能及時發現,但職業病危害事故較難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可能發展為更大范圍或更嚴重的破壞及人員傷害事故。

  (五)應急救援措施:

  1.最早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部門及人員,應立即向安全機電部報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斷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機電部接到報警后,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快速查明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地點、范圍,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指令,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醫療救護隊伍和各專業隊伍迅速趕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指揮部成員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性質和規模,通知專業對口科室迅速向上級公安、勞動、保險、環保、衛生等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

  4.指揮部成員到達職病危害事故現場后,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狀態及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應急決定,并命令各應急救援隊立即開展救援。如職業病事故擴大時,應請求支援。

  5.當職業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兩個工作小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揮下,組成由保衛、人力資源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小組,調查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組成由安全機電部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搶修小組,研究制定搶修方案并立即組織搶修,盡早恢復生產。

  6.公司救援信號主要是用電話報警聯絡。消防火警電話119,醫療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為了搞好我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發展。使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逐步改善作業環境,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公司領導小組研究,特制定本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成立職業衛生防治機構或組織

  組織部門:企管部、安全機電部

  組織分工: 企管部負責編制職業病防范措施、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員工檔案的管理,組織員工學習、培訓、體檢。安全機電部負責落實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各個車間職業病防范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作業場所的改善計劃

  我單位操作人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種包括: 收塵、調溫、雷蒙磨、混捏鍋、成型、破碎等工種。危害及防范要求: 勞保穿戴齊全,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員,由本公司企管部與綜合部相結合(人員)于9 月統一組織在烏魯木齊百姓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本公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將體檢結果納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監護檔案。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由單位統一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做到早預防、早治療。已有患病者,及時診斷,及時治療。嚴重的脫離工作崗位,進行全面治療。

  (四)職業衛生培訓計劃

  1.培訓對象:公司所有新員工

  2.培訓時間:新員工入崗前

  3.培訓內容:

  (1)職業病的概念。

  (2)職業病的危害。

  (3)職業病的防范。

  4.培訓目的:讓員工在享受工作樂趣的同時,了解工作環境中給自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護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資金保障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各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司職業病防護計劃,公司在年初計劃實施初期,將把職業病防護計劃所需資金全部落實,以確保計劃的實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一、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與義務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與義務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置與用人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10.每年11月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單位年度職業病危害管理的情況。

  (二)分管負責人職責與義務

  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本單位直接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與義務

  1、認真履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四)車間管理人員職責與義務

  1、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車間或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3、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4、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5、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并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生產工人的職責與義務

  1、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3、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4、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5、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企業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與要求

  1、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用人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二)制造部職責與要求

  1、負責編制本公司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負責組織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3、引進低耗能、噪聲低、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設施。

  4、擬訂建設項目采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或材料。

  5、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的編制。

  6、組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

  7、負責組織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置的檢修與維護。

  8、參與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9、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關知識教育培訓。

  10、對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三)質檢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的工作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及方針和公司有關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2、督促員工嚴格按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及時,并正確使用。

  3、負責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維修。

  4、負責做好本部門內灰皿、酸類化學藥劑使用過程中的預防工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織制定本車間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進行定期演練。

  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四)采購部職責與要求

  1、負責考察合格的供應商,建立合格供方資質檔案。

  2、負責按采購計劃要求,采購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配有相關的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3、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三證”(安全鑒定證、出廠合格證、安全標志)齊全。

  4、供應商運送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提供有關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負責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五)市場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3、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六)總裁辦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負責將新錄用人員上崗前的體檢、條件審查和勞動合同的簽訂。

  3、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負責定期組織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及時將已診斷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6、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8、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

  9、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七)財務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負責職業病防治、員工查體、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等專項經費的及時提取,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對本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4、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

  1、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2、用人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用人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十、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一)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七)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九)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十一、接觸有毒的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十三、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十四、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一)紅色警示線設置在緊鄰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將污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二)黃色警示線設置在污染范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污染區和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三)綠色警示線設置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支持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十五、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十七、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20xx)編寫,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十八、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十九、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二十、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一、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的設備;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并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設備。

  二十三、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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