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
一、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每天由專人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二、制度內容
1.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潔。
5)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蔽)的地方
6)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垃圾簍擺放緊靠門后并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2.辦公用品的衛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并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
3)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電腦:電腦鍵盤要保持干凈,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飲食水機、打印機、傳真機、文具柜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
5)新進設備的包裝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予以清除。
3.個人衛生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擺放整齊。
3)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
4)下班后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后即可離開。
5)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煙頭、傾倒剩茶。
4.總經理辦公室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潔。
5)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6)垃圾簍擺放緊靠衛生間并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7)保持魚缸清潔,定期換水和給魚喂食。
8)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茁壯成長。
5.日常衛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衛生員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衛生區,衛生員要必須在上班前打掃好衛生,下班后關好門窗,電燈、飲水機等。
2)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應提前一天大掃除。
3)由衛生員負責清掃總經理辦公室的衛生。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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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管理制度3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廁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每周一衛生大掃除,安排專人打掃,重點清除墻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確保公共廁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 保持水沖式廁所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周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采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干部職工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 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墻壁。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4
中小學公共廁所管理制度
一、校園公共廁所(盥洗室)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應每一天打掃二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衛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除墻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涂亂畫、不亂扔便紙。
四、公共廁所(盥洗室)應確保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水沖式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五、每周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采取滅殺措施。要做好通風、采光、清除異味。
六、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七、師生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講究清潔衛生,洗手和沖洗后要關緊水龍頭,要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
校園公共廁所衛生管理制度
一、校園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衛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理墻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采取滅殺措施。
四、師生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墻壁。
廁所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并進行定期檢查。
2、禁止在廁所里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墻壁、隔板亂涂亂畫。
4、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并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5、持續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干凈,做到無積水、無尿堿、無污物、無異味。
6、加強對師生禮貌衛生教育,注意衛生、禮貌如廁。
7、清潔工人每一天沖洗8次。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5
(一)崗位衛生責任制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從業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禁止吸煙”的明顯標志,不設煙灰缸,設有吸煙室(處)。
3、采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常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換,理發美容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間。
4、燙發、染發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于30分鐘,歌舞廳營業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發清面時應帶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二)檢查考核制度
1、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度,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衛生工作;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衛生管理組織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并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三)飯館(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懸掛于明顯位置,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餐廳內外保持清潔、整齊,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清掃時應采用濕式作業。
三、供應的飲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有衛生防護設施,蓄水池容器內壁涂料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經常檢查室內排風裝置運行情況,確保室內空氣流通,每人每小時新風量≥20m3
五、旅店的餐廳必須與客房、廚房分開,有獨立的建筑系統及合理的通道相連接。
六、餐廳內部裝飾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
七、茶具、飲具、供客用面巾、一次性衛生用品等符合相關衛生安全要求。
八、各類(飯店)餐廳內必須設洗手間;在隱蔽地帶設置相應數量的男女廁所。廁所采用水沖式,禁止設座式便桶,廁所內有單獨排風系統。
九、建立健全自身管理組織和各項衛生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十、有防蠅、防塵、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使用。
1、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在主任的領導下,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按照分工,認真抓好各項公共衛生工作的落實。
2、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辦公室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上班實行簽到制,不得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匯報會,每月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會議,對當月的工作進行講評,安排下一個月的工作,并對鄉醫進行業務培訓。
4、積極上報各種資料報表,凡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各種資料、報表,各科室填好后,經主任審核簽字后方可上報,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不得延誤。
5、轄區內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辦公室人員必須服從安排,統一調配,隨叫隨到,配合做好調查處理等工作,在事發2小時內上報上級部門。
7、實行考核制度,實行月抽查、季檢查、半年進行評比,對抽查、檢查結果作為平時考核,納入年終考核分值,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兌現獎金和鄉醫的補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機關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環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
第三條凡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機關服務中心為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機關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事科、工會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七條各科室內(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八條機關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干道、機關前后院、樓內衛生間、電梯間、門廳、樓道、走廊、開水房等)的日常清掃與保潔,保潔公司負責。
第九條各科室負責辦公室內的清掃與保潔,清潔區應達到地面清潔,墻壁潔白,室內無蜘蛛網,門窗無灰塵,室內物品擺放整齊。
第十條機關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公務員及保潔人員打掃,做到門窗潔凈、會議桌干凈整潔、空氣清新。
第十一條禁止在單位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公共區域,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各科室使用后的報刊雜志及廢舊紙張,統一保存及處理。
第十二條開水房、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嚴禁將瓜皮、廢紙、茶葉根、煙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請自覺倒入專門設置的容器,盡可能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第十三條機關服務中心督促保潔人員定期對洗手間、廁所、垃圾桶等場所實施藥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十四條嚴禁從樓上外拋任何雜物,嚴禁在高層窗臺外擺放花盆及雜物。
第三章室內衛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各科室環境衛生由各科人員負責,各科科長負總責,機關服務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局健康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每月組織一次衛生大檢查。
第十六條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煙蒂、紙屑;桌面、柜上、窗臺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各工作人員要始終保持辦公桌面整潔。
第十七條室內不準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保持室內外衛生整潔,堅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時隨時清,節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條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柜內。
第十九條開展多種形式控煙宣傳,積極開展創建無煙科室活動,會議室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四章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十九條分布在機關公共區域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潔人員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各科室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
第五章獎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告知、通報及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按規定、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局健康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日常檢查結果,每年度將評比衛生先進單位、衛生工作積極分子,并作為年度工作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6
一、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沖水池內無垃圾雜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兩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處理確保無異味。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采取滅殺措施
五、干部職工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時放水沖槽,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墻壁。
辦公樓衛生管理制度
為持續辦公場所的清潔衛生,創造一個干凈、整潔的'工作環境,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一、辦公樓的衛生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不定期對各職責區進行檢查,對衛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見。
二、衛生管理職責區劃分
1、各辦公室內的衛生工作由本辦公室人員負責。
2、縣領導班子辦公室、大會議室、小會議室衛生由保潔人員負責。
3、走廊、樓梯、水房、廁所均由保潔人員負責。
三、衛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員:要持續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紙屑、果殼等雜物。
2、辦公場所:要求在每一天空上班前打掃一次衛生,做到墻上無蜘蛛網,窗臺無灰塵,桌上整潔無雜物,地上凈潔無紙屑、煙頭、果殼等。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7
作為中學生,提高個人禮貌素養是十分重要的.資料。在校園嚴格管理之下,依然發現有的學生有許多陋習,集中表現地點為寢室和廁所。比如,在廁所中破壞公共財物、隨便亂丟雜物、放各種食品袋而導致下水管堵塞,有的學生對廁所衛生不聞不問等。廁所禮貌的提高是學生禮貌素養提高的重要資料。
【管理制度】
一、定時清掃:校園廁所每一天由清潔工定時清掃。
二、消毒處理:每一天對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
用心采取滅殺措施。
三、如廁行為:
1、節約用水用電;及時關掉水龍頭,廁所燈。
2、大小便要入槽、及時沖水、手紙入簍、便后要洗手;
3、不隨地吐痰;
4、不準帶雜物(水瓶、飲料瓶、食品袋、廢紙)進入廁所水房;
5、不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6、不在廁所聚集、嬉戲、喧嘩、追逐、打架;
7、不破壞公物。
【處罰規定】
凡有違者,扣除本班班級量化分,通報批評、由德育處嚴肅處理,破壞公物者,加倍賠償。在宿舍內違反規定者按《雙塔中學住宿生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管理流程】
1、各樓層安排固定班級值日→班級安排固定學生輪值→課間定點值日→樓層值日教師定點巡視→違規記錄→全校通報,考核班級
2、值勤班級履行職責到位。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8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后應消毒。理發工具應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9
為使公司員工能長期處在一個整潔優美的環境中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各部門人員在公共環境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隨地吐痰,每次罰款10元;在本責任區域內,每次罰款5元;并每次扣衛生考核分一分,若一個月內發現三次,衛生考核分全部扣除。
2、公用品及辦公設施按規定統一擺放,衛生潔具放在指定的地方,保持辦公室整潔;
3、各部門人員每天早上提前15分鐘到單位打掃衛生,除各自搞好本衛生區域衛生外,按照規定,對相對應的公共衛生需進行打掃。具體為公司總部按公司《衛生值日通知》分部門進行打掃,倉庫由倉庫及質檢定出包干區及值日表進行打掃。若發現沒有按規定打掃的部門,該部門所有人員每人罰款10元,并每次扣每人衛生考核分5分。若一個月內發現二次,扣除整個部門人員全部衛生考核分,不列入考核的部門及人員每次扣除獎金50元;
4、每周六上午,進行大打除,每次放假之前必須進行徹底的大掃除,內容包括:地面、窗戶、門、辦公桌及其它辦公設施;并由人事行政部進行檢查,沒有按規定要求的`,對該部門所有人員罰款20元,并扣考核分5分。
5、電腦、文印室、檔案室除保持整潔外,還必須防潮、防靜電;
6、清潔標準為地面干凈,不得有痰、瓜皮果殼、紙屑、煙蒂,辦公桌不得有灰塵、煙灰;紙簍里的垃圾及時清理;
7、保持廁所的清潔衛生,做到使用后沖洗,嚴禁將報紙及會堵塞管道的雜物扔入便池,一經發現罰款10元。
8、每星期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各公共環境、辦公室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清潔的地方和部門,每次罰款20元。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圍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
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某某年5月1日起實施。
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
公共廁所管理規章制度
為加強公共廁所管理,提高環境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杜絕安全隱患,落實專人負責,特制定本規定。
公廁開放時間:
5月1日至10月31日早5:00至24:00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5:00至晚23:00
一、公廁每天至少打掃二次,公廁所內無蠅蟲,基本無臭味,地
面無積水、痰跡或者煙頭、紙屑等雜物,便器內無污垢、雜物、積存糞便,墻壁、頂棚無積灰、污跡、蛛網等。并做好相應的設備運行記錄。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公示服務標準、監督電話,便于公眾監督。
二、公共廁所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的,維護管理責任
人應當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時維修。清掃保潔時應設置提示標志,地面保潔時應設置防滑標志,文字清晰。
三、公共廁所應當文明使用。公共廁所內禁止下列行為:1. 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2.在便器外便溺。
3.向便器、糞井內排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4. 在公共廁所內的墻壁、設施上亂涂抹、亂張貼、亂刻畫。
5. 毀損公共廁所內的設施、設備或者將其移作他用。
6.禁止在公共廁所內吸煙,使用明火,防止沼氣中毒及爆
炸。
7. 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行為。
四、公廁管理員要保持服裝整潔,佩戴胸卡。文明作業,禮貌待
人,照顧老、弱、病、殘、孕等人員,五、熟悉廁所設備的使用和日常維護及保養。主動介公廁設施的.
使用方法;填寫報修記錄,并及時報修。發現求救信號,應及時給予幫助。
六、公廁管理員必須嚴守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如發現空崗
一次提出警告,累計二次罰款50元,予以辭退。
七、公廁管理員由所在村委會選拔使用。由北京上莊誠泰興業公
共環境設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并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及組織安排相關的學習培訓和安全教育。
八、領導或上級管理人員對公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公
廁管理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責令改正,超過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
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可作相應調整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2
1.愛護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衛生。
2.廁所要保持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文明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亂劃?
5.衛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必須將衛生間沖洗2—3次。
6.必須每周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xx街道xx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于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群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本協會受xx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依托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當地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xxxxxxxxxxx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于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準,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會員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4
一、賓館、旅店業衛生制度
二、公共浴室(桑拿)衛生制度
三、理發店、美容店衛生制度
四、文化娛樂場所衛生制度
五、游泳場所衛生制度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制度
七、公用品消毒制度
八、衛生用品索證、驗收制度
九、中央空調衛生制度
十、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
十一、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制度
十二、公共場所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制度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 1 洛陽中西醫結合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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